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80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被告: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水东社区服务中心鱼安安井片区未来方舟D10组团9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1090J。
法定代表人:蒋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黔盛嘉鹏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会清
书 记 员  杨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