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2284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昕泰大观综合楼9楼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威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荣,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超,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科尔沁南路6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创新创业大厦主楼孵化基地5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志,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康文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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