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22民初189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内蒙古大法扬(磴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