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25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
法定代理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825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在乌拉特后旗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乌拉特后旗文体旅游广电局在乌拉特后旗农村信用社账户910030122000**********冻结金额20517.8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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