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802民初1196号
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幡野一尋,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乌格图木勒。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百替集团(巴彦淖尔)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百替集团(巴彦淖尔)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替集团(巴彦淖尔)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凯捷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元,退还原告1654元,由原告负担165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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