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满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四道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081338483D。
法定代表人:彭明全,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汤道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汤道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60826ME32045528。
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职务: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满园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汤道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26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40,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二、2021年7月2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1年7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6执23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晓峰
审判员 赵宇杰
审判员 张伟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