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执保291号
申请人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3幢11613室。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科创小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建涛,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陕0113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本院已依法对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小寨支行的账户予以额度冻结。现因申请人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已保全的上述账户,本院遂依法作出(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将(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及解除存款通知书送达西安银行小寨支行,解除了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账号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卫
审判员 闫伟忠
审判员 董 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龙武
打印:武姝含校对:武姝含2017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7年12月21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319室
案由:财产保全
合议庭成员:杨卫、闫伟忠、董超
主持人:杨卫
承办人:王聪
记录:郭龙武、武姝含
杨:今天我们合议由王聪同志承办的申请人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首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
王:申请人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陕0113财保1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0000元,本院已依法对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小寨支行的账户予以额度冻结。现因申请人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解除已保全的上述账户,本院遂依法作出(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并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依法将(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及解除存款通知书送达西安银行小寨支行,解除了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账号的冻结。本次提交合议庭的议题是,是否裁定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案情汇报完毕,现提请合议庭进行合议。
(合议庭成员评阅案件材料)
杨:合议庭现在进行评议,请合议庭成员发表各自观点。
闫:我认为,本院已解除了被申请人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账号的冻结,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董: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杨:二位同志的观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同意依法裁定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合议庭决议:
本院(2017)陕0113财保132-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