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9民初159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杨某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29,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
负责人:王德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44955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由,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祖莉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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