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2020)陕0929民初159

 

    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杨某某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29住所地陕西省白河县

负责人:王德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7344955A,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为由,于20202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刘祖莉  

 

 

   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余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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