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4092号
原告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二环南路西段154号易和蓝钻13幢11613室。
法定代表人曹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科创小区2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佳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科中信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2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丹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2017年11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