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

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安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340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凉山州安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宁远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昆明现代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凉山州安丰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01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经多次司法网络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限制高消费,同时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34民初25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