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23民初2126号
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蓝翎环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少华
书记员 赵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