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12民初3640号
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程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559636093Q。
法定代表人:张伟斌,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恒,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大道62号蔚蓝加州42幢2单元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421604XA。
法定代表人:王永涛,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柱,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以与被告已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3元,由原告开封宏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