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03民初1022号
原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7421604X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号蔚蓝加州**幢*单元**号。
委托代理人:***,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优森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MB1X05(1-1)。
法定代表人:**停,总经理。
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睢阳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
委托代理人:施文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优森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商丘优森建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商丘市示范区睢阳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按照法律规定此案应当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商丘优森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睢阳大道与北海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隶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丘优森建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