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8919号
原告
***威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J3QL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鑫远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周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4217980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洪都花园51幢191号107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1年5月18日
撤诉时间
2021年9月13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威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5 025元,由原告***威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 书记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