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1004执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吕萍,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萍、***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1004民初9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吕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1394803元、诉讼费及利息等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吕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吕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吕萍、***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扣划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人民币105416.18元、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人民币16033.62元、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人民币17675.88元、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人民币60032.71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2、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3、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执行款共计191355元,申请人同意放弃对其余款的追偿。
鉴于被执行人***、***、***、***、吕萍、***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吕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存款扣划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223497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后,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完毕。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4执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