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1386

原告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黄泥坎路71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01173084。

被告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2010年527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000元被告承认款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二○一○年十七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