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1386号
原告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新世纪大厦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黄泥坎路71号,身份证号332627197901173084。
被告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沙门镇滨港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8000元。被告承认欠款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玉环蓝天空调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浙江一太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孔庆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