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海执民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爱德。
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亦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田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迪赛胜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悠云路981号(1-1)(1-6)(1-4)的房产,但属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0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张磊
代理审判员张习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