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8194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基建路工业区靶场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7KQF608。
经营者:娄世德,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规划二路611号江宁家园综合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091933198K。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与被告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5元(已减半)、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世德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王冬梅
人民陪审员 何 梅
人民陪审员 曾清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