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与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15号
申请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巴彦岱镇基建队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77LY679。
经营者:刘成明,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1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规划二路611号江宁家园综合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091933198K。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4月14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撤回起诉,申请人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群力建筑设备租赁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13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新疆治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52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