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3民初3644号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71239892。
法定代表人:黄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松潘县。
法定代表人:陈治州。
本院在审理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广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阳
书 记 员 胡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