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壤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3230民初1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原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四川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潘县进安镇松州新天地1幢2层,统一信用代码9151190008072845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住所地阿坝州马尔康市马江街29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重新查找新证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天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公安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