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1930号 原告: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9887217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三路77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09662858X1,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888号保集半岛住宅区综合楼15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940元,并按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1%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在审理期间,原告变更为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星空顶灯,货物总价为44200元,异形星空吊顶面积暂定为170平方米,单价260元/平方米,总造价暂定为44200元,支付方式为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总造价的20%即8840元作为定金,材料人工进场后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40%即17680元,施工完成3天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总货款的30%即13260元,押金10%即4420元在完工一年后付清。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6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定金8840元,原告于2022年6月18日依约完成了被告位于江西省南昌市紫阳大道318号江西制造职业技术学院内的异形星空吊顶工程。但被告却经原告多次催促,至今未将应付的进度款30940元支付给原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的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被告联系人为未彬龙;被告无理拖欠货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工程实际造价若与预计的造价不相符,按完工后实际数量计算为准。2022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员工未彬龙发送:“还有多出来的7.6平方您一起帮我加上去哦,1976元。”对方回复“我们这边测量没有多哦,170”。同年6月12日下午15时12分,原告告知未彬龙“材料刚安排工地上啦。”同年6月16日,原告向未彬龙发送“材料到现场了”。同年6月18日,原告告知未彬龙“星空顶安装好了”,并向未彬龙发送照片与视频。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款项无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1份,微信聊天记录一组及原告庭审***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安装完成了星空顶灯,被告拖欠原告价款未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30940元(17680元+1326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LPR的4倍计算违约金,低于合同约定的标准,系原告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凯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价款309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江西东浩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