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2461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0356754N。
法定代表人:薛思林,经理。
被告: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青林大厦B座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65766U。
法定代表人:潘征,经理。
第三人:天津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西区新业七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1291519B。
法定代表人:王阿新,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海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港铝建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41元,保全费356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戴世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刘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