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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某某散热器有限公司、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773号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街制万路与海盛路交口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1009-10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马华山,总经理。 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大港**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