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7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村村委会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6U327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南侧青林大厦3/4-1009-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65766U。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华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533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双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89770.3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