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聊城金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223号
申请人: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1号商业办公楼17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树才,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金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干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金位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汇泉路666号E1号楼。
法定代表人:金位海,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金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聊城金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做出(2022)鲁1502民初16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金田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龙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红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