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终4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继华,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美城市广场**商办楼**。

法定代表人:王树才,总经理。

原审被告:段满敬,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茂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聊城鸿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段满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祁卫东

审判员  孟凡利

审判员  陈正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幺海军

书记员付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