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4执5743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美,女,193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执行人: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万美与被执行人***、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9)京0114民初489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李万美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款项58.59385万元。我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经查,本院已轮后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的帐户,有少量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存款。2019年8月6日,我院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车辆,不符合处置条件。
我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高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给付案款9.20125万元。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金额为58.59385万元,已执行9.20125万元,尚有49.3926万元未履行。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万美(继承人石金云)释名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万美(继承人石金云)明确表示提供不了***的财产线索,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14执57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玉民
审 判 员 郝丙坤
审 判 员 刘 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在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