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初52号之三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1层101房间、7层701、703房间。
负责人:马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核盐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盐井镇水市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岗区云岗镇兴旺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牧鱼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能电力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17号。
诉讼代表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与被告中广核盐源太阳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能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海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 328元,减半收取256 164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负担;鉴定费142 000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被告中广核盐源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81 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向被告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支付61 000元)。
审 判 长 陈 实
审 判 员 王 晴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孙 鑫
书 记 员 亢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