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某某窑村民委员会、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27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49年6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78号富临宝城综合楼A座16层1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2民终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2民终531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给付申请人2015年10月2日至2017年10月1日的林地租金64800元,2017年10月2日至租赁为止的林地租金直接由第二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或依法提审;或发回重审;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本案能认定申请人是**的权利主体,但大同市中院却未认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系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村民,承包了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位于南岭的90亩林地,2002年该地进行了退耕还林,至今已有16年之久。2015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大同市中广核太阳能有限公司不是与申请人签订租地合同,而是与另一被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私自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该协议流转土地包括申请人承包的90亩),并且将租金给了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而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却不按照规定将租金支付给申请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申请人支付租金,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在认可申请人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承包合同书》及领取退耕还林款长达15年之久的前提下,又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使有**的申请人拿不到一分租金,这明显就是错判。2、二审判决在认定承包程序及权利主体的事实上完全错误。(1)二审法院在认定承包程序上错误。二审法院并没有审查《土地承包合同书》及一审的庭审笔录,也没有对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给申请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进行审核,就认为承包程序错误。(2)二审法院在确认**主体上错误。既然二审法院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立案,就应弄清主体,即谁是退耕还林的当事人,第一被申请人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土地承包还有没有实际意义。《南郊区退耕还林实施合同》中已确定退耕办、申请人是权利主体。二审法院既然审理的是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即便是审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适用程序驳回也显属不当,因为二审法院是以民事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正如一审法院判决所述,在《土地使用证》没有撤销前,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而二审法院却对有效的《土地使用证》避而不谈,明显是在有意维护第一被申请人的非法得利,从而侵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二审法院以林业承包合同审理该案,却用土地承包合同的程序条文进行判决是错误的。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若本案林地租金是退耕办提出异议,尚有情可原,但是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明显不是当事人一方,二审法院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3、明显违背立法原意。本案应当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二审法院却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将应属于申请人的租金都归大同市××区民委员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政府文件明文规定,年租金乡、村两级统筹部分不得超过总额的20%,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使村委会得到了100%的租金,其依据是什么?(三)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错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2017年8月2日,二审法院作出(2017)晋02民终1137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为第一被申请人,被上诉人为***,即该案的原二审发还重审的裁定,审判人员为***、***、张丽娟,但本案中***、***亦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四)本案二审法院的审理,超出了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被告即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并没有提出诉讼请求,一审中也没有反诉,但本案二审时,二审法院却对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中的第二项和第三项进行了实体审理,违反了民诉法的原则,程序违法。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七)、(十二)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涉案土地的租金应否得到支持;2、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是否违法;3、二审法院判决是否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农村集体土地应当经民主议定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以其持有的1998年10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和原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政府1998年10月颁发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和《**登记申请表》、《南郊区退耕还林(草)实施合同》、《退耕还林责**》等证据,欲证明申请人承包本案所涉土地、退耕还林等相关事实,认为合法拥有了涉案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经查阅被申请人村委会会议记录本,走访调查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部分村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同意,证明被申请人发包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予以反驳的证据,被申请人保存的申请人土地台账也没有记载涉案承包土地,大同市云冈区云冈镇党委、政府也出具证明,证明1997年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的村民没有人承包南岭90亩土地的情况。综合以上事实,不能认定申请人合法取得了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土地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二审法院未曾将本案发回重审,故该再审理由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因此,原二审法院围绕本案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