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7219无锡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06民初721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公司)与被告河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无锡希姆勒托利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050元、河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