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2723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富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兵团第五师双河市88团7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街道精河路镜湖东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富浚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温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2723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富浚城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2647.77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92647.77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对本案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市场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内可供执行的存款,对上述银行账户本院依法进行冻结。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以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开户信息、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温泉县及博乐市房产、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温泉县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温泉县及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6年3月3日对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6年3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富浚城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无异议,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双河市富浚城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且经合议庭合议意见一致,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新2723执6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