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高益、上诉人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4民终7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斌,衡阳市蒸湘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兰花,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解放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益、上诉人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三力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斌、倪兰花、上诉人核三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未查明*高益于2010年9月29日上午在为核三力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致左股骨颈骨折时其自身是否存在过错;*高益病情加重并于2015年确诊为左股骨头坏死是否存在其自身未及时治疗的情形及因果关系等事实,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上诉人湖南核三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6.4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蓉

校对责任人:***打印责任人:*蓉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