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23民初2044号之一
原告:**,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长兴街。
委托代理人:赵楠楠,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桂兰,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鞍山市浩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光平
人民陪审员 赵 桐
人民陪审员 赵志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蔡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