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35号
申请人: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科里3幢32号。
经营者:刘发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斯英,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申请人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斯英价值7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斯英价值75,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70元,申请人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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