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3民初2126号
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科里3幢32号。
经营者:刘发现,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田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慧,女,该公司财务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蒙蒙,新疆同泽(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平礼,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与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平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因需调取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已预交),由原告奎屯新世亚建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 徐 淑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