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70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19日自愿提出撤回对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70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2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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