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7民终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70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19日自愿提出撤回对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70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
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2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