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7号 原告:***,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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