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563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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