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563号
原告:**,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润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