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潘学忠,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67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贵州隆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187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14日,以工程款188679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以工程款158679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3、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工程款23187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3092.5元,保全费5000元,承
担案件执行费25768元(该金额暂未计算利息部份)。
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部份债务后,对剩余债务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金融机构的或其他单位的款项1200000元至本院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仕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