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26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6日生,回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871026xxxx。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学忠,系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68842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2021)黔2326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判文书载明: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48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250.00元。保全申请费2920.00元,被告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2021年11月3日,本院向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
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通过现场调查方式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部门、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居住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查询到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均开有账户,但因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省内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当前所有账户均无可用余额。未查询到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券、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2022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将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法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2年4月2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对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行为予以确认,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6民初1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尚未受偿的债权4800000.00元,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文望
审判员 李发伦
审判员 王安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恭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