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2326执274号
申请人***,女,1987年10月26日生,回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贵阳市南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XX。
被执行人望谟县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望谟县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326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后,经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当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580181.38元,并承担执行费18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无违法“三个规定“的情形,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望谟县教育局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足额冻结本案案款;2022年3月30日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称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终结(2020)黔2326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人***申请执行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县教育局支付案款1580181.38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李发伦
审判员 王安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雨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