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
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贵阳国际中心**楼第********。机构代码:91520325688422155W。
法定代表人:潘学忠,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永恒,男,1982年12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坝县人,农民,住平坝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4民终10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永恒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1273.14元、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81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罗永恒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同时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车辆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永恒名下有车牌号为贵G×××**五菱牌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辆,但未实际控制。
3.本院到所属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恒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本院到所属的房屋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恒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所在地、被执行人罗永恒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恒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罗永恒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虽然本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罗永恒名下车牌号为贵G×××**五菱牌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车辆,属于发现的财产无法处置的情形。被执行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为各项损失261273.1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梦薇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