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汇川区某某建材租赁站、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民初1527号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泥桥社区柏香组。
经营者:尹重文,女,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宾,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美,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68号香格里拉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潘学忠。
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建材租赁站与被告***、第三人贵州大地建设集团第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汇川区**建材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遵义市汇川区**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遵义市汇川区**建材租赁站负担,多缴纳的诉讼费5579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熊 浩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姣
书 记 员 尹丙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