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222财保12号
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农场锦边小区3号楼1单元10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设西路哈建大厦1栋1单元28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嵩,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天山西路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331650元。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天山西路支行(账号为XX)的存款33165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2178.25元,由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丽*依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