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2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克自治县。
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设西路哈建大厦1栋1单元28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成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在巴里坤哈*克自治县XX公司的工程款120000元。申请人**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在巴里坤哈*克自治县XX公司的工程款12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丽*依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