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民初549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琼,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启咸,系原告**父亲。
被告: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设西路哈建大厦1栋1单元2807室。
法定代表人:陈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琼、冯启咸,被告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上诉人拖欠的工资37,000元。事实和理由: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二十八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2018年8月18至2019年11月30原告在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荣瑞花园3#5#楼工作至今工资未清偿,特申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依据已经生效的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29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海景公司承包工程将工程分包给哈密德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哈密德欣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又通过内部协议将工程承包给徐勇,徐勇直接雇佣了**,并给**支付工资。因此原告起诉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已付373元),减半收取计37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永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