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市人民路鑫源租赁站、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哈密市大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668号
申请人:哈密市人民路鑫源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路。
经营者:蒋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建设西路哈建大厦1栋。
法定代表人:陈嵩,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哈密市大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红星花苑11栋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秀超,总经理。
申请人哈密市人民路鑫源租赁站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市大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022.2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哈密市人民路鑫源租赁站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人民路鑫源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密海景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市大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63,022.2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  卜  海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乔尔帕·阿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