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24民监2号
原审原告: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黎明村七组。
原审被告:北京指路人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南甲3号。
原审原告参仙源参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北京指路人标识标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7)辽0624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因原审被告不服判决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原审承办人疏忽至今未将案卷移送到二审法院。为此本院依职权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研究认为,本案因一方当事人已提出上诉,故本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再审审查。
审判长 谢大光
审判员 邱力*
审判员 董 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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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祝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