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路人标识标牌有限公司

***与北京指路人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4795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指路人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南甲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指路人标识标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裘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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